IRD提议改变公司向股东发放贷款的税务处理
- 4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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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税务局高度关注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。一直以来,股东向公司注资可记为公司对股东的借贷,公司盈利后股东可以自行还款。但是,股东常常会提取超出借记的公司资金另作它用。超出部分按IRD给出的利率计算利息,算作公司利息收入。由于公司所得税28%低于个人最高税率39%。 IRD认为, 一些股东通过从公司借款而不是领取分红或股东薪酬取得资金,从而获得税收递延的时间优势,即使贷款按规定利率计息也是如此。若公司在清算时仍存在未偿还的股东贷款,现行的债务豁免规则往往不足以解决问题,使得时间优势可能最终变成永久性的税收优势。
为此,IRD提议对股东贷款征税进行重大调整:
公司对股东的贷款总额超过 $50,000且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12 个月内未偿还,该贷款 金额将被视为股东的应税收入。
如果公司在注销或清算时仍存在未偿还的股东贷款,该贷款将被视为股东应税收入。
该提议在2025年12月4日发起,政策征求意见期收到的反对声浪居多。针对那些按市场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股东。税务局无法明确验证其关于股东贷款时间优势的经济假设,而且,若股东贷款余额被视为应税分红,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重复征税,另外,提议过于简单,没有考虑到海外股东跨界税务合规的复杂性。也许在是选举年,政府对于推动立法程序存有顾虑, 上周议会中,此提议被联合政府的行动党和优先党双双否决。
尽管如此,这项提议清晰地显示了税务局在处理股东债权方向上的变化。这与IRD近期有关股东借款的的审查合规重点不谋而合。因此,我们强烈建议:定期检查股东贷款余额,在贷款成为长期未偿还前,提前规划还款安排。若公司即将清算或进行重组,请务必在操作前与我们联系,以便妥善处理相关税务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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